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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 世界电竞 完美电竞正虹科技: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日期:2023-08-02 22:58:22 / 人气:

  完美电竞 完美电竞平台完美电竞 完美电竞平台2、股票上市时间:2023年8月3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3年8月3日起开始计算。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指 正虹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营范围 各类饲料的研制、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食收购、加工;农业产业化的系列开发;生物工程科技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022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8月1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岳阳市国资委关于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岳国资〔2022〕174号),岳阳市国资委原则同意观盛投资认购正虹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

  (3)2022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22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5)2023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23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3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更新稿)的议案》。

  2023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3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4.23元/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38,359,273.5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88,639.7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870,633.85元,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7月3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观盛投资送达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7月4日17时止,观盛投资已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23年7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2-19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3年7月5日,中泰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20号),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79,990,372股共筹得人民币338,359,273.56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488,639.71元(不含税),净筹得人民币331,870,633.8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9,990,372.00元,余额人民币251,880,261.85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1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正虹科技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募集资金金额、限售期、上市地点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2)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经核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3、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股份认购协议》线、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7号)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5、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初级农产品收购;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评估;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棉、麻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木材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固体废物治理;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汽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纸制造;纸浆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观盛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最近一年,观盛投资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观盛投资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观盛投资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经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经核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23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3年8月3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2022年11月14日,屈原农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之表决权委托给观盛投资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79,990,3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观盛投资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城陵矶保税区管委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生猪养殖、饲料原料销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完成后有助于夯实公司的业务发展基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要业务仍为研发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生猪养殖、饲料原料销售,未来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业务不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以2022年度、2023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3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以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注 1: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的数据来源公司定期报告,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当期末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当期末总股本

  注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注3: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2-124号、天健审〔2022〕2-111号及天健审〔2023〕2-32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本稳定。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存货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存货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6.93%、94.37%、88.33%及89.95%

  2020年末-2023年3月末,公司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9,894.31万元、55,132.50万元、46,044.72万元及44,164.93万元,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构成,上述六项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8.54%、99.13%、99.99%及100.00%。

  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应付款构成。2020年末-2023年3月末,上述科目合计占公司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6.33%、98.96%、96.15%及96.97%。

  公司非流动负债由租赁负债及递延收益构成。2020年末-2023年3月末,公司非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1,209.90万元、10,137.36万元、4,453.53万元及3,956.90万元。

  2020年末-2023年3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46倍、0.67倍、0.53倍及0.50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41倍、0.23倍、0.18倍及0.24倍。2020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020-2022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主要是2020-2021年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公司自2020年开始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导致公司在采购饲料原材料、种猪、猪苗以及在猪场上的投入等方面需要更多的资金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公司于2020年和2021年在生猪价格高位采购大量仔猪,加上饲料原材料价格也一直处于高位,再叠加“非瘟”的影响,使得公司育肥成本较高,导致公司2021年和2022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2,429.00万元和-11,598.52万元。公司单纯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已经不能满足业务迅速增长的资金需求,银行贷款成为解决资金需求的必要途径,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持续增加,且增幅大于公司流动资产增幅所致。

  2020年末-2023年3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2.81%、69.11%、85.28%及90.09%,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比为47.86%、60.03%、61.59%及62.52%,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大幅增加,主要是2020-2021年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采购饲料原材料、种猪、猪苗以及在猪场上的投入等持续增加,生猪价格的波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较差,单纯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已经不能满足业务迅速增长的资金需求,短期借款持续大幅增加导致负债持续增加,以及2022年及2023年1-3月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公司生猪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值,公司持续亏损导致资产总额持续减少所致。

  2020年末-2023年3月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持续下降,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流动性及偿债能力将有所改善。报告期内公司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具有良好的还款记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流动性,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生猪养殖、饲料原料销售。2020年-2023年 1-3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829.56万元、143,156.49万元、116,109.12万元及28,868.3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9.56%、99.62%、99.47%及99.40%,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公司将少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房产等出租所产生的租赁业务收入。

  2020年-2023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53.92万元、-22,429.00万元、-11,598.52万元及-2,916.90万元。2021年,公司亏损金额较大,主要是受生猪价格大幅下跌影响,2021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毛利率降为-8.14%以及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损失20,046.47万元所致。2022年,公司依然处于亏损态势,主要是2022年生猪价格较低导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毛利率为-9.55%,以及2022年以来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材料价格有所上升导致公司饲料业务毛利率有所下滑所致。2023年1-3月,公司仍处于亏损态势,主要是2023年1-3月生猪价格进一步下跌导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毛利率下滑至-14.36%所致。

  公司与中泰证券签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中泰证券已指派张光兴、林宏金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张光兴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北京投行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张光兴先生于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扎实的财务功底、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实践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中机认检创业板 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林宏金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北京投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6年加入中泰证券,曾任职于中信证券,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超过14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大连港A股IPO、西部证券配股、利欧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金龙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国航A+H非公开发行、厦门港码头资源整合、易华录收购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国航公司债、易华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山推股份非公开发行、亚星客车非公开发行、新益昌科创板IPO、中机认检创业板IPO、博苑股份创业板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保荐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